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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怎么写

zmhk 2024-05-31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怎么写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怎么写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关于学校体育部规章制度的制定

3.举办赛事请示范文?

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怎么写

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者,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建设、维护、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六条 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类型多样的原则,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相关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体育场、大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的规定,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休闲基地)等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特点,建设符合本地需要的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

       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篮球场、足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少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设施的,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

       经营性体育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规定保养、维修、管理体育设施;

       (四)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向公众开放;

       (五)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六)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七)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体育等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学校体育部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文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竞赛除外。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村(区、城)、体育夏(冬)令营、体育场、馆、池等有永久性体育设施器材的体育经营场所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比赛、表演、培训、气功及健身、健美;

       (三)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媒体的广告设置;

       (四)体育专业用服装、体育器材专营、体育器材生产、经营厂家;

       (五)经营性的体育项目和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第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对体育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并定期验审或不定期抽查;

       (三)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

       (四)为经营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部门、物价、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它体育经营机构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六)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证件。第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等有关手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九条 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办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第十一条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营利性体育服务活动,应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对外售票。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治安、消防、物价、税务、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登记事项。因故需要更改的,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不得聘请来按前项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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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部教学管理制度

       一、体育部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体育教学是学院体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部中心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创我院体育工作新局面、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明确教学各环节的要求、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使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部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积极履行教师的聘约,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3、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根据授课计划进度、结合所授课班级实际情况认真备课。

       4、认真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教案必须详细,有内容、目的任务、要求、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教师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开展观摩教学活动,重点研究教材教法、教学要点、重点和难点,相互交流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教师上课应提前10分钟到场,认真做好场地、器材准备工作并检查其安全性,教师迟到、早退、误堂作教学事故处理,并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6、教师上课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维创造力,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到治学严谨、诲人不倦。

       二、体育课学生教学常规

       为了保证体育教学资源的正常秩序和对体育教学的有关要求,特对学生制订如下教学常规:

       1、学生必需按时到达上课地点,由体育委员集合整队清点人数,并向任课教师报告本班出勤情况。

       2、学生无故不上体育课以旷课论处,请事假必须有班主任批准的请假条,如属病假须附有院卫生所的病假证明,手续不全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期累计旷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体育成绩,体育课程需参加重修。

       3、学生轻微受伤,女生例假等特殊情况,必须随堂参加见习并由教师酌情安排。

       4、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着运动衣和运动鞋,没按规定着装一律纠正。

       5、学生上体育课时思想要集中,认真听取和观察教师的讲解与示范,努力学习和练习,教学过程中要服从教师的指导和调配,尊重教师、爱护同学,共同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6、学生上课时应重视并认真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活动,加强保护和自我保护,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学比赛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以免重创他人。

       7、有心脏病、传染病及其他病史的学生,应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生上课时,要爱护体育器材设施,在教师的安排下做好体育器材的借用和归还工作,防止遗落、损坏、丢失,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的体育器材均需进行赔偿。

       三、体育部教师听、看课制度

       建立听、看课制度,是沟通教学信息、开展教学检查、提高教学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听课和看课,能够了解课堂的教学情况,有利于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教师相互之间切磋教学技艺、方法与手段,对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特制定教师听、看课制度。

       1、听、看课制度的次数规定: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三次,教师每学期不少于二次;统一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听、看课人员作为听课一次纳入统计。

       2、听、看课方式、内容和具体要求

       ⑴ 听、看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亦可参加由体育部统一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

       ⑵ 听、看课时间和次数的掌握要求均匀地分布和贯穿整个学期的始末,不要过于集中。

       ⑶ 听、看课内容包括:体育理论和体育实践课,重点了解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尽可能地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并交换意见。

       3、听、看课组织管理

       每位教师要自觉遵守和坚持听、看课制度;体育部主任有义务检查教师听、看课制度执行情况;教师要认真填写听、看课记录,于每学期结束前上交体育部主任;教师听、看课情况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体育部教师调、停课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确保正常的教学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任课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需要调课或代课,必须事先填写调、停课单,经教学教研室主任审核,体育部主任批准后,报体育部教学秘书备案。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调课、停课,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或停课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因故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应在一周前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学教研室主任审核,体育部主任批准,体育部教学秘书处备案。

       3、教师如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停课或调课,任课老师必须在上课前半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体育部主任及教学秘书,并由体育部及时通知班级,事后上班第一天按规定补办停课或调课手续。

       4、教师因公外出或病、事假超过一天以上的,体育部将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按原课表执行。

       5、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坚持上课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提出申请后,由体育部提前安排好代课教师,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6、学院严格控制停课。因特殊情况停课时,必须由体育部统一上交分管教学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停课影响的主要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上。

       五、体育部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是体育部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体育部教学管理,充分利用社会教学资源,提高学生体育综合能力,同时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参考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体育部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1、外聘教师日常教学中,既要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2、体育部安排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教学要求与教学安排。外聘教师必须遵守体育部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了解体育部对课程教学、教学辅导、考试和考核、上课授课纪律等有关环节的具体要求。

       3、体育部主任、教研室主任、体育部秘书和其他体育部教师要经常关心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体育部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检查工作中,要做好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和检查工作,并进行听课或巡视检查。体育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聘请的每位外聘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听课要有记录,对外聘教师授课情况做出评价。

       5、经教学检查发现,或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外聘教师,体育部、教研室主任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教师本人,并限期改进。否则予以解聘,并由体育部及时解决外聘教师的更换工作。

       6、外聘教师要认真执行体育部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授课计划及教案讲课,未经体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外聘教师因事因病必须向学院请假,复课后须及时补课。

       六、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体育教学特点,参考学院有关规定,现将教学工作核算办法规定如下:

       1、一个标准自然班学生数为35-40人。

       2、工作量计算方式:

       实践课(标准课时)=计划课时x课时系数x合班系数x重复系数

       2.1计划课时:

       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并实际授课完成规定课时的按计划课时数计算(如未按照授课计划完成,将按照积欠可是的两倍倒扣)。因教学需要增加课时的,系部要报经教务处及分管院长批准和备案,并排入课程表;开课之前未经报批着,增加的课时津贴不予承认。计划规定的课时数不得随意减少。

       2.2课程系数

       一般课堂教学系数为1.0;第一次开设的课堂教学系数为1.1;第二门以上课程系数为1.1(原则上一人不超过2门课程);课堂教学合班系数:每班5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尾数不足5人不计,5人以上按10人计;增加的系数最高不超过1.0,即系数总额最多不超过2.0

       2.3重复课系数

       平行班教学,其中一个班级按正常标准计算,自第二个授课班级起,按重复班折算,重复课系数为0.9。

       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笔试),教师监考和个别特殊专业的集体主考以及学校安排的巡考,每次按2课时计入额定课时。

       校运动会期间参与的每位体育教师每人每天按8个标准课时计。

       七、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体育部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严格按学院科研产业处出台的的关规定执行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举办赛事不是时候举办就举办的。在举办前必须提交申请。那么对于如何写举办比赛的申请书,下文我就收集了关于举办赛事的请示范文,仅供参考!

        一

       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

       马拉松比赛是有着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对于扩大区域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扬中是万里长江中的一座岛市,气候宜人,风景秀丽,拥有绵延上百公里的环岛公路,且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完备,完全具备承办国际马拉松比赛的条件。20XX年,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将在我市举办,穿境而过的泰州大桥也将举行隆重的竣工通车仪式。为进一步打造城市名片,展示城市形象,激发城市活力,拟申请承办中国环岛国际马拉松比赛,时间定于20XX年9月中下旬,参赛人数控制在1万人左右,比赛线路另行确定。

       特此请示。

       扬中市文化广电体育局

       二0XX年十一月十二日

        二

       济宁市体育局领导:

       随着济宁市申办省运会的成功,我市全民健身运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近期济宁菲宇健身中心体育运动爱好者纷至沓来,为推动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为省运会提前造势,增进体育运动爱好者的交流与友谊,拟由济宁菲宇健身中心诚邀济宁市体育局联合举办济宁市健身运动爱好者友谊交流赛,拟邀请国内知名球星来济宁进行技术指导,进一步推动济宁群众体育健身运动水平提高,打造济宁市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如果取得成功经验,可作为今后一项传统赛事年年举办。

       活动目的:推动我市全民健身的深入开展、为省运会提前造势,增进健身运动爱好者的交流与友谊。

       活动专案: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比赛。

       活动时间:拟定10月底至12月底。

       主办单位与参赛人员:

       1、主办单位:济宁市体育局、济宁菲宇健身中心。

       2、参赛人员主要以菲宇中心会员为主,兼顾社会上的健身爱好者。如有需要可邀请国内知名球星来济宁进行技术指导。

       媒体合作及赞助商:济宁日报社、北京英能杰广告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下属体育经纪公司,拥有国内顶尖运动员资源***、拟邀请有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参与。

       以上请示当否请局领导批示。

       济宁菲宇健身中心

       20XX年10月

        三

       镇党委、 *** :

       为了丰富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体生活,活跃机关气氛,增强凝聚力,我们拟举办机关迎“五一”比赛活动,活动以赞助冠名形式举行。由机关支部、文化站主办,工会、团委、妇联协办,活动名称为迎“五一”大豫镇“万得杯”比赛。

       一、参赛物件:

       机关全体人员、万得公司员工。

       二、比赛专案:

       炒地皮、乒乓球、象棋

       三、比赛规则:

       炒地皮:不分男女自由组合,两人一组合。采取抽签形式,分四组比赛,取每组第一名决前三名。比赛十分一级,出错牌一张扣十分,先过a方为胜,三局二胜为赢。

       乒乓球:分男女组,参照国家比赛规则,采用抽签形式,五局三胜制每局11球,分四组比赛,取每组第一名决前三名。

       象棋:参照国家比赛规则,采取抽签形式,三局两胜制,分四组比赛,采取小组回圈,取每组第一名决前三名。象棋比赛摸子走子、落子无悔。

       四、组织机构

       由刘同春任活动领导组组长,王爱民任副组长,莫亚任裁判长。王爱民为乒乓球赛责任人,周爱华任乒乓球赛主裁判兼记分员,吴明玉为炒地皮赛责任人兼主裁判,何恒国、秦建新任裁判兼记分员,莫亚为象棋比赛责任人,陈永兵任象棋比赛主裁判,邱李兵、陈星任裁判兼记分员。管巨集图任工作组组长,祁丛林、穆亚波、王云如为工作人员。

       五、奖项设定

       每项比赛均设第一、二、三名,发放证书及奖品,凡参赛人员均发纪念奖。

       六、报名时间

       4月20日至24日

       七、报名地点

       党政办公室

       八、比赛场地

       乒乓球:派出所三楼;炒地皮、象棋: *** 三楼会议室。

       九、比赛时间

       4月29日-30日下午

       十、经费预算

       整个比赛以80人参加,第一名5人,奖品以60元/人,计300元;第二名5人,奖品以40元/人,计200元;第三名5人,奖品以20元/人,计100元;纪念奖以10元/人,计800元;证书15本,计50元;比赛器具300元,整个比赛所需经费约1750元。

       当否,请批示。

       大豫镇文化服务站

       二〇XX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第十条 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第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 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第三条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项竞赛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单项竞赛圆满、顺利进行。第五条 单项竞赛财务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单项竞赛活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项竞赛财务部门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会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编制预算时,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第八条 承办单位筹集单项竞赛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补助,以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单项竞赛收入包括项目中心核拨竞赛经费收入、体委补助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门票收入及其它与单项竞赛相关的收入。第十条 单项竞赛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项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帐外。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或上级体委拨入的竞赛费,应及时为其开具发票。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单项竞赛无形资产和利用竞赛的广告媒体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单项竞赛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门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与单项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第十五条 以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帐并登记财产明细帐。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

       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范文”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