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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zmhk 2024-06-23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2.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3.中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如何赔偿

4.如何做好小学体育安全管理

5.河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精选6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应急预案。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1

        一预防措施

        1、组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预案。

        2、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学校应检查场地、设施是否安全。

        3、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和劳动纪律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做好沟通,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5、禁止组织学生为教师私人进行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活动。

        二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班主任应立即检查学生的受伤程度,情况严重的立即拨打120并向120详细说明学生的情况和学生的位置。

        2、带队领导班主任、跟班老师应立即组织、实施力所能及和切实有效的抢救措施。

        3、及时通知家长,并告之学生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现送往的医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采用逐级汇报制度,社会实践活动带队的学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随时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县教育局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事故调查及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2、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3、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中止活动、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县教育局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4、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或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和处理结果。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2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地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处理集体外出、大型活动中出现的事故,力争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抵限度,全力组织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安抚伤亡家属,稳定思想,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成立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安全工作

        组长:吴祖林

        副组长:邱小飞周佐芫

        成员:校务会成员及各班主任

        根据安全应急事故的要求,应急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各教师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校长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知情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5一10分钟)向校长报告,经请示后及时向教育、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组织现场人员离开危险区域,救护受伤人员,保卫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报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第一责任人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4、校内报告程序:事发当事人或目击者—学校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校长—中心校—教育局。

        5、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四、集体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学校在举行集体外出,大型活动前必须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发生。

        2、在没有做好周密安排之前绝不允许到不熟悉的山林、山洞旅游,在举行大型活动时不允许盲目地模仿影视人物的危险动做作为活动项目。

        3、在集体外出、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事故,必须迅速把师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汇报,由校长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4、身先士卒,指导在场人员及时抢救,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

        5、调派人员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向120报警,请求援助救护伤员。

        6、及时向110报警,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请求其他部门支援。

        7、集体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做好事故上报材料,反思事故发生隐患。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3

        大型比赛以及运动会等活动前,对身体有问题的学生要劝其退出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及群体活动前老师要提醒身体不适的同学到场外休息,如果在学生运动会上或课外体育活动及群体活动时发生问题,应急措施是:

        (1)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2)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局部损伤、轻微损伤或少量出血,马上送学校医务室处理或送学校附近的医院处理。

        (4)发生严重损伤大量出血,或者出现昏迷休克,首先与校医联系,对伤员做及时诊断处理,同时报告110、120请求急救,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伤员送到大医院。

        (5)及时通知家长或其监护人,以便及时作出救治决定,并做好安慰工作。

        (6)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4

        一、指导思想: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幼儿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和范围: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在园内的幼儿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在园外进行的幼儿集体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2、虽不属于重大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组长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组长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范围

        1、中毒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

        2、交通事故。一次性伤亡3人及以上的。

        3、意外事故。一次性伤亡3人及以上的。

        三、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一)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幼儿园成立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领导小组。

        组长:幼儿园园长(蔡x)

        副组长:分管安全园长(王x)

        成员:保健老师(张x)

        年级组长(汤x、潘x、李x、潘x)

        事故发生后,组长、副组长未到现场前,根据事故类别,由保健老师负责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成立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幼儿的处置。

        四、幼儿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长发布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预案的实施;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幼儿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向“110”或“120”紧急报警求援,同时报告区教育局,区政府办公室。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协助单位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扎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还应由领导小组填写报告单。

        (二)现场保护。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六、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本《预案》分设三类事故处理方案。

        1、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局交警大队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区卫生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突发意外事故,按照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组长及各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有关部门。

        (二)协调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协调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配合工作。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我园幼儿开展大型集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我园平时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预防大型集体活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教育全体人员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向“110”或“120”紧急报警求援,同时向教育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五)本预案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可能并发相关的次生事故和衍生事故。一旦发生,应启动相关预案。

        (1)火灾、爆炸、建筑安全事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届时,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爆炸事故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届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3)水灾安全事故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故,届时,应启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5

        为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7月28日晚,我们开发区工商分局按照省、市工商局的要求和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程序、内容,组织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行动,现将这次行动的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演习背景:

        这次演习演练以位于我区红旗街13号的某建筑工地为背景,虚拟了昌盛公司建筑工地承包者盖某为一退伍军人,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为了表达对军营生活的怀念,在几个战友的撺掇下,特安排工地事务长购买了啤酒,猪肉、疏菜等为工人晚上改善生活,但好心却办了坏事,吃饭喝酒后,大约有20多名工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呕吐、头晕等症状,其中7名严重者还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接到举报后,开发区工商分局立即进行情况核实,根据事件情况,迅速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应急处理。

        二、演习过程:

        7月28日下午6时30分,我局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有12315工作人员在值班,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值班室暂时的宁静:“是工商局12315吗?我们是昌盛装饰公司的建筑工人,我们这里有大约20多人吃完晚饭后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现象,有7名较严重的已住进了市人民医院,你们12315能否赶快过来一下”。值班人员迅速将电话记录交给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分别进行了汇报,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立即指令管辖该片的江淮工商所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现场初步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召集领导组成员进行会议研究,在会议研究中,江淮工商所电话将现场核实的情况进行了口头汇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应急领导组立即决定:

        1、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商局、上报开发区管委会。

        2、告知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

        3、启动我局iv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立即集结全体应急队员,进行应急响应。

        接到应急领导组的集结命令后,仅用了24分钟,分局应急队员全体着装,带着必要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食品检测箱等执法工具就集结完毕,并在开发区大楼前与执法专用车一起列队听候指挥中心领导的训示。

        市场科副科长李文焕带第一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物品进行现场封存、抽样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准确掌握啤酒的进货渠道。

        工商所副所长鲁正田带第二小组对啤酒的供货商(太平烟酒批发部)进行源头追溯和控制。

        当第二小组到达太平烟酒批发部后,经仔细查对供货商的进销货台帐和发票等手续,该批货即没有质检报告(合格证),也没有进货发票,在事实面前供货商不得不承认,本月18日晚,一河南工具车拉了400件甲马田啤酒来晋城试销,如果愿意当代理商,每件可按元的价格给他,当事人见有利可图,就全收下了,并从枕头下取出一个笔记本,上面记着新市东街个体户张三20件、李四30件、红星街个体户王五30件、太行路高六20件,库房现在还存有240件,执法人员立即电话请求应急领导组指挥部支援。

        第三、第四小组应急队员迅速赶往张三、李四、王五、高六门店对甲马田问题啤酒依法查封。至晚上8时25分,整个演习演练行动顺利结束。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这次演习演练,使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逐步提高对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确保尤其是奥运会期间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局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在演习演练中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举报记录不够详细。主要表现为当天值班人员没有记录接警的具体时间,只记录了当天的日期,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没有记录值班人员对举报的处置情况;举报人举报内容,值班人在整理记录时过于简单,没有对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事件发生的。

        分析:一是演习演练对于我们工商系统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准备工作不足;二是经验不足,平时没有养成简要明了、准确记录的习惯;三是由于演习演练值班人员比较紧张,第一时间内只想将举报情况尽快向上一级汇报,没来得及详细询问。

        (二)现场勘查和调查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我们设计“甲马田”啤酒是导致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但在工地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中却缺乏对“甲马田”啤酒的有关商品特征描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没有记录;对司务长询问,却没有问他本人为什么没有中毒;在太平烟酒批发部检查,财物清单空白处没有划掉,没有编号,没有送达通知书,现场封条没有写日期,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一栏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分析:细节决定成败。尽管我们每天都在同经营着和商品打交道,但对待工作要更多一些职业上的眼光,在执法程序、收集证据、填写文书等细节上沉着应对、不急不躁,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三)在集合队伍出发过程中紧凑感或军事化稍感欠缺。队伍列队集合,有部分队员立正还背着手,上车不紧凑,检测箱放在地上没人拎。

        分析:演习演练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表演的性质,用整齐的队形、高昂的士气、快速的行动来显示出应急队员的外在素质,比如出发上车的过程中全部小跑步就更好了。

        四、预案要完善素质要提高

        这次演习演练,使我们对应急预案有了一定的认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打下了基础。分析总结这次演习演练行动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沉着、快速、全面、细致、果断”是应急行动取得圆满成功的前提。

        一要沉着。突发事件重点是一个“急”字,最忌讳的是一个“慌”字,突发事件是在我们没有预知预感的情况下发生的。一旦发生,是手忙脚乱还是胸有成竹,是束手无策还是沉着应对,体现出我们工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次演习演练,我们是在多方运筹,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最近要演习的情况下开始的,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尚没有真正考验出我们的应对水平。

        二要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是要突出一个“快”字,最忌讳的是一个“慢”字。从举报到报告、从指令到集结、从出发到现场、从核实到反馈,步步紧逼,环环相扣,不能有丝毫怠慢。

        三要全面。证据收集是要突出一个“全”字,最忌讳的是一个“偏”字。即人证、物证、书证要全面收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危害程度、未中毒、一般中毒、严重中毒或中毒死亡人数要详细记录;法律文书、检测设备、照相器材要全部携带,宁可带着无用,不可用时没有。

        四要细致。查办案件是要突出一个“细”字,最忌讳的是一个“粗”字。细节决定成败。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看我们的证据是不是能经得起考验,证据与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因此,对现场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尽量收集,有关现场特征要尽量详细描述记录,有关当事人的每个细节都尽量询问到。

        五要果断。处理案件是要突出一个“敢”字。最忌讳的是一个“怕”字。尽管演习演练是模拟现场,但我们要假戏真做。指挥要果断、行动要果断、定性要果断、处理要果断。要表现出我们开发区执法人员队伍整齐,态度认真,工作严谨,执法规范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

活动事故安全应急预案6

        为了加强和改进中心校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中心教职员工及参与实践活动的学生健康,平安地学习、工作、生活,打造平安校园,防范师生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切实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雨天应急预案

        1、在活动开展阶段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有大雨提前一天通知各校、都市菜园、车队,及时调整活动计划。

        2、如活动过程中突发大雨,需及时通知学校带队老师,调整活动内容,在室内场地集中。

        3、小雨活动计划不变,下车后各班级学生在各组教师带领下,在展馆中进行讲解,然后分组迅游。寻游活动结束后各班学生回到各自展馆中用午餐并休息。

        (二)一般伤害事故(指不涉及学生生命危险和残疾后果)的处置:

        1、当事人发现伤害事故须立即与带队教师联系,由带队老师向活动部领导汇报。

        2、由活动部长与带队教师商议处置方案。如能立即处理的,由带队教师妥善处理,并作好处置记录。

        3、如需缝针和拍片诊断等无法处理的,活动部长派车由该校老师陪同前往,就近治疗或征求家长意见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同时上报分管主任,并作好处置记录。

        (三)严重伤害事故(指可能涉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处置:

        1、当事人立即用对讲机或手机报告当班部长及值班主任。随后立即拨打120或110。冷静叙述学生伤害状况及伤者位置。

        2、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援(止血 心肺复苏)并给予伤者精神安慰,等待120的救治。

        3、当班部长立刻协调事发附近的老师以及学校校带队领导赶赴现场,疏散事发附近的学生并建立警戒线,为120急救车的到来留出足够的空间。

        4、当班部长立刻协调到场的老师用相机或者手机现场留照取证,对事发现场的学生做好安抚及心理疏导工作。

        5、中心值班主任和学校带队领导立刻组成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及时处置。

        6、由中心主任上报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听取相关指示。

        7、做好事故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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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谋划,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关心学校体育工作,完善投入机制,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积极支持学校体育工作

       。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

       。三是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宣传,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学校体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如何赔偿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

       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教体艺〔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4.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5.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

       三、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国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要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运动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运动安全体系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在学校配合下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升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如何做好小学体育安全管理

        近年来,国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之一,我就如何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保障体系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研究进行研究。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但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中学体育课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二、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产生的原因

        (一)学生因素

        学生是体育课的活动主体,是体育课的授课对象。在中学体育课教学中,有些事故是受伤害者自己所造成的。因为体育课不同于一般的文化课,体育课的参与对学生的身体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有些学生由于身体素质差或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参加超过自身负荷的体育教学活动而引起的;中学生处于叛逆期,个性突出,渴望展现自己,在体育课上由于自身因没有遵循运动技能规律或遵守组织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而造成的体育意外伤害也数不胜数。因此,中学体育课要加强对学生的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因素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教师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是发挥着主导作用的角色,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是起着指点跟引导的作用的。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违反教学规律,不按教学步骤教学;有的教师缺乏责任心,上课以放羊式教育为主,学生的活动范围扩大,不易控制,造成了不必要的安全伤害事故;还有的教师自身道德素养低,在教学中体罚、谩骂学生,导致学生产生叛逆心理。这些都是由于教师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因素

        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

        (四)由于意外事件和外界的特殊侵权行为而造成

        意外事件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伤害。体育活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另外,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其活动的环境是半开放式的,因此外界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未把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从现实看,它为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作了一个统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三)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

        1.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校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称为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学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

        中学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的比例较大,这是由体育活动本身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决定的,具有不可避免性。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把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分为以下三种:

        直接责任:由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应该承担直接责任。由于体育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和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教学行为造成学生的意外伤害,教师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在体育教学中,由于学校设备场地问题而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学校在知情情况下,并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时发生意外伤害,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事故一般发生在学生之间或者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有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责任:主要是针对学校而言,在发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且行为得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例如:学生特殊疾病复发,学校老师事先并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的;体育活动中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组织教学合理,教学方法完全正确时学生发生自伤行为的等。

四、中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措施

        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是中学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中学生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中学体育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中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正因为如此,所以体育课也就很难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学生体质下降问题也就很难通过学校体育课程来实现改善。因此就形成了一个隐性的恶性循环圈。所以作为体育工作者,作为教育者,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一)大力普及安全教育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要定时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普及安全教育知识,让学生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从而降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

        教师在设计体育课程时,对于教材、教具、器材及设备的选择应适当,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充分了解;要求学生遵守教学秩序和游戏及比赛规则;教师在体育课时应安排足够的热身运动,学生应认真执行;教师应明确清楚地强调运动技巧及技术,及时纠正错误动作;教师应因材施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参与;学活动中避免大学生出现过度疲劳。

        (三)学校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学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学校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学校体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在降低意外伤害风险,保护学生安全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增强法制建设,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尽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学校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的法律法规。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有理、有据、依法解决,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五、小结

        随着体育的蓬勃发展,我们无法否认体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人们对体育世界的利益的期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高,而且越来越高。毫无疑问,体育世界对法律的尊重正在增强。体育法逐渐发展起来。虽然如此,但体育法的发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而只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只属于部门规章,在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上远不及法律法规有效,并且也存在着一些与民法原理相抵触的地方。我们也企盼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尽快出台。希望国家政府能够重视体育法的发展,大力投入人力、物力,不断完善体育领域的法律,使人们在从事体育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健全的发展。

河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小学体育安全教学管理手段现状

       在对待体育教学、竞赛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这样的现象。把体育教育中体操跳马、单、双杠,田径的标枪、武术的刀、剑、棍这些普遍认为教学难度大,危险性系数高的项目减掉,有的学校甚至把跨栏、足球这些项目都不开设模块了,还有的把攀登架拆除(小学占多数),单杠只用来做引体向上。大多数学校体育课中取消标枪、铁饼教学内容,运动会中标枪和铁饼项目也不见了。一些学校在非教学时间,部分体育场地进行关闭,器材限制使用,更有甚者,一些学校下午一放学就轰学生出校门,还专门有老师在楼道清场,“学生都出校门了,校长当天心里就彻底踏实了。”发展学校体育教育必须始终把体育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它是顺利开展校园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基本保障。体育教学中某些项目存在隐性的危险而禁止或限制教学,对于学生身心的发展将是无助的。

       二、小学体育教学安全管理策略

       (1)强化内务管理,体育教育教学制度的组织化、程序化、规范化,理清权利与义务 。依据《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确保体育安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装备正规的体育场地、器械,规划好各个场地器材的布局,增加安全保护设施。建立体育工作安全管理条例和执行操作规范。建立各种与学校和学生体育安全有关的应急方案。加强教师队伍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和指导培训,理清各个部门、人员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制度组织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体育教育教学的发展提供了第一层保障。我校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了一个扶贫助学助难基金组织,学校每年定额投入,专门为学习贫困学生和因意外事件需要经济救济的个人或团体进行救助。

       (2)加强学生体育运动暴力行为认知教育和意外伤害自我救护能力的培养,提高认识,全面发展学生的体育素养。在体育健康教学的过程中设置安全常识、医学常识、常见意外伤害的急救等安全知识的讲解和示范。提高学生的危险认知和自我救护能力。比如肌肉拉伤后怎么包扎,小腿痉挛运用强直法或刺激穴位法解救,崴脚后冷水泡脚等应急救护方法。对体育运动暴力行为的性质、现象、常见形式以及危害进行普及教育,让学生在体育运动的过程有意识地进行避免人身攻击,减少对器材设施的损坏,文明用语,增进同学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3)大力发展体育教育软硬件建设和管理。首先,学校场地器材应定期按照安全标准,进行彻底的摸底、检查,尤其是对大件体育器械,如篮球板、篮球架、跳箱、单双杠等做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其次,在上体育课前,应充分检查各个场地器材的安全性能,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解除,上课的组织过程中注意场地器材的布局,保持合理的练习空间,减少无意间的身体碰撞。对不同教学项目中有危险隐患情况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针对性的防范,比如排球救球后膝盖半月板容易受伤,救球后采用前滚翻的动作就可以有效避免。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盖、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根据动作技术要求重点做好针对性的准备活动。第三,在上课内容、教学方法、组织管理设计方面要科学合理,技术动作难易程度得当,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防止因错误动作或技术动作不正确而造成受伤。体育教师自身加强体育安全卫生教育的学习,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4)分流措施,体育课安全保险进学校,预防机制先上好。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和学生买份意外人身保险,给学校体育的安全教育提供社会保障,减轻学校、教师、学生在体育教育教学中因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和心理压力。促进学校体育教育全面开放和开发,张扬学生个性,提高体育人口质量。对于在体育课出现的学生受伤事故,究竟由学校负责还是由家长负责,目前法律上还没有进行非常明确的界定。在未建立相关法律来维护学生体育课安全的权益的时候,我们要充分重视保险这个社会体制来给学校和学生减负。我们学校有个女学生在上体育课时,被气排球网绊倒,在倒地的过程中手臂向后支撑,造成前臂尺骨意外骨裂,学校老师把他立刻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最后的医疗费用是由学校、家长和保险公司出的。因为学生在开学时就交了保险。学校也处理非常及时,学生家长对学校处理的态度和方式很满意。

       三、小学体育安全教学保障措施

       (1)创造合适的体育教学场所。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要求相应学校修建一定规模的体育教学场所,必要时购买一定的教学设备,保障生的安全;如果条件不允许,应该对班级进行分组,人数不要太多,不要造成学生的拥挤现象,这样就有利于体育教师对其安全的看管;必要时,学校应该进行资金的筹措,建设一定的体育场所体育场等,加强锻炼学生的体育素质。

       (2)改革体育教学的评价制度。对于学生的成绩不仅仅单看文化课的成绩,而应该看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具体可以把中小学生的体育课平时出勤情况以及最终测试成绩纳入学生的期末考核指标,让学生和家长从思想上重视学生的体育教育。另外除此之外,还应该把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考核之中,让学生首先从思想上重视自身的安全问题,这是保障学生体育教学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

       每个省市的安全条例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大体上是相通的,下面我为你提供一个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

       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可以参加市或者县级市、区组织的统一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本市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将保险费用和专项资金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不包括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本条第(一)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是指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七)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好了,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