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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

zmhk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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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社会体育管理的办法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4.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5.武汉十运会时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信息、培训及体育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有益于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宣扬暴力、色情*秽、封建迷信和进行赌博等违法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员做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接纳、参与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营利性体育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宾馆、酒店内附设的保龄球、台球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的台球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的保龄球、台球经营活动,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在自治区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地、州(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本地、州(市)、县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公民个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其审批(核)权。第八条 严禁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时,应当向体育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的,体育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体育培训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特种体育项目救护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二)有与体育经营内容相一致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等;

       (三)经营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第(一)、(二)项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证明。属于联合性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的,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核)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体育管理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附件: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档介绍:第九章 社会体育管理的方法 第一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法律方法 第二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经济方法 第三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计划方法 第四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行政方法 第五节 社会体育的社团管理 第六节 社会体育的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体育有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体育法》共有8章56条,分为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该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了纲领性的全面规划与部署,使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规范化性工作。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有利于满足国民的健身需求,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我国体育体制的改革。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共5部分26条,分别从计划提出的背景、计划的任务、实施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步骤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为保证全民健身计划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的目标,出台了配套文件和实施计划,主要有“全民健身一二一启动工程”、《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同时成立了“国家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加大全民健身科研力度,努力提高计划实施的科学性,并加大社会体育经费投入。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是1993年12月发布并于1994年6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共9条,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条件和素质、培训与考核、申请与审批、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制度》的实施步骤与要求进行了具体说明。 (四)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1996年,原国家体委发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十运会时间

       2000年9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显示,《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9月颁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对健身气功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指出"健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同年"健身气功"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列为第62个体育运动项目,属于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之一,并专门成立了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来管理全国的健身气功工作,说明国家对健身气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

       2017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

       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是2017年10月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

       中文名

       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

       主办机构

       市人民政府

       举办时间

       2017年10月

       基本信息主办单位竞赛时间竞赛项目参加办法资格规定竞赛办法录取和计分奖励办法申诉与处罚报名仲裁委员会赛纪督察组其他工作TA说

       基本信息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我市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加速我市体育后备人才的发现和培养,不断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市将于2017年10月举办市十运会。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蔡甸区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竞赛时间

       2017年10月在蔡甸区举行(具体时间待定,青少年类及其他类别的部分项目比赛先期进行)。

       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类(16项)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射击、体操、摔跤、举重、跆拳道、武术、健美操及啦啦操、棋类(中国象棋、围棋、国际象棋)。

       (二)其他类别(略)

       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7人。

       (二)代表团参加各类别的各项比赛,必须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

       (三)青少年类

       1.各区所报项目必须是纳入区文体局管理,常年坚持开展基础训练的项目。

       2.田径、足球、篮球或某项目为必报项目。

       3.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以市体育局下发的输送文件为准),可在市运会当年中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青少年类的比赛,不占输送单位报名运动员名额。

       4.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5.篮球、足球、摔跤、跆拳道等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年龄报名,其余各项目在大年龄组运动员报名人数不足时,允许补充小年龄组运动员报名。

       6.中心城区青少年类比赛报名应不少于10个项目,新城区比赛报名应不少于5个项目。

       (四)其他类别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组队参赛。

       资格规定

       (一)青少年类

       1.符合《武汉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中运动员注册资格有关规定。

       2.必须在2014——2017年期间参加过一次全市青少年类同项正式比赛(输送队员除外)。运动员注册和资格确认由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3.运动员必须经注册后持有《运动员参赛证》和二代身份证并经指纹信息确认方可参加比赛。

       (二)社会协会类、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公安类、少数民族类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本类别竞赛规程运动员的资格规定。

       竞赛办法

       (一)青少年类

       1.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2.各项目竞赛办法按照单项竞赛委员会审定的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执行。

       3.市十运会周期内篮球、足球、排球比赛按照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分别计分。

       4.集体球类项目和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参赛不足3个队、各项目参赛不足3个人不安排比赛(有记录项目可以比赛,但不计名次只累计破市记录或者破市青少年记录的应加分)。

       5.各项目比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跆拳道除外)。

       (二)其他类别按照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录取和计分

       (一)青少年类计分、计牌

       1.奥运项目录取前八名,按照9、7、6、5、4、3、2、1分计分,非奥运项目(武术项目除外)录取前六名,按照7、5、4、3、2、1分计分;前三名按照金、银、铜牌计牌。报名参赛队(人)数不足录取数(含录取数),按照实际队(人)数减一录取。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按照比赛队数录取,按照实得分的5倍计分,前四名的球队分别按照5、3、2、1枚金牌计牌,不再重复计算银、铜牌;超过8个队,第一名按照参赛队数加1乘5为实得分、第二名按照参赛队数减1乘5为实得分,其余名次依此类推。

       3. 田径、游泳、射击、举重等有记录项目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所对应的成绩,分别加30分和10分;打破市记录和市青少年记录在名次计分的基础上分别加30分和10分。

       4.除集体球类、各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外,交流运动员取得成绩,交流双方各按照50%计分。

       (二)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数和奖牌总数

       1.人才输送分:市十运会周期内,各区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省、市体育局2013年—2014年期间下发的文件为准)按照每人10分直接计入十运会比赛总分。

       2.比赛计分:2014——2017各年度计分和记牌,按照各代表团年度比赛中得分排名前10个项目成绩累计的20%作为年度比赛的总分数、金牌数和奖牌数,与市十运会中人才输送、全部项目所获得的团体总分、金牌数、奖牌数的40%进行累计。

       3.承办加分;2014——2017年度比赛及市十运会比赛中,每承办一项青少年类体育竞赛计10分,承办市十运会开、闭幕式计80分。

       4.各代表团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是按照2014——2017年周期内的总分(含单项竞赛承办分)、金牌总数、奖牌总数的累计进行排名;当金牌数、奖牌数或者团体总分相等时,依次按照金、银、铜牌数排列,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均相等时,名次并列。

       (三)其他类别各比赛项目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类

       1.获得青少年类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2.获得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前三名的代表团授予奖杯。

       3.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4.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具体办法另定)。

       5.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奖”(具体办法另定)。

       (二)其他类别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对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参赛单位颁发奖杯,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三)设“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特别贡献奖”、“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最佳入场式奖”“武汉市第十届运动会最佳竞赛组织奖”等(具体办法另定)。

       申诉与处罚

       (一)青少年类

       1.赛前将对运动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如比赛中对运动员资格有疑议的,必须在该项比赛开始后半小时内,向大会举办方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2.比赛过程中,对裁判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半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3.运动员资格由各参赛单位严格把关,比赛中如出现运动员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该运动员该项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并取消该队该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每出现一例,从所属代表团奖牌数中扣除3块奖牌(金、银、铜牌各一块,若金牌数不足,银、铜牌依次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报名后(秩序册编印前),如确因伤病不能参赛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如需更换报名按照每项100元交纳更改费。

       5.严禁使用兴奋剂,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其他类别比赛申诉与处罚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报名

       (一)青少年类

       1.第一次报名:自总规程正式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名,按照要求填写参赛项目和人数,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逾期报名视为放弃。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赛前20日。具体按照各项目规程执行。报名后经资格审查不符者,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并不得更换运动员。

       (二)其他类别比赛报名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

       (一)各类别、各项目均设立“仲裁委员会”或者委派“技术代表”,人员由市体育局选派,执行有关条例。

       (二)各项目裁判长、主要裁判员由市体育局选派。

       赛纪督察组

       (一)青少年类比赛设赛风赛纪督察组,人员由各区文体局推荐,经市体育局审核后,参与督察工作。

       (二)其他类别比赛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十四、各代表团组队和参赛经费自理,各类别比赛经费由主、承办单位承担。

       其他工作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2×3米,颜色、字体自定,旗杆由大会统一配制。

       (二)开、闭幕式上,各代表团应着装统一,并有明显的单位标志。

       (三)各项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各代表队均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

       十六、本规程总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十运会组委会,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文件”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